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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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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推进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医疗健康服务深度融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能力,创新医疗健康服务和监管模式,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便捷优质的医疗健康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一)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

1.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鼓励医疗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诊前、诊中、诊后”一体、线上线下协同、院内院外互通的医疗服务模式。加快实现网上预约挂号、智能分诊、移动支付、诊间结算、药品物流配送、检查检验报告推送等信息便民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到2020年,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可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稳步推进互联网医院发展。允许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实体医院基础上建设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掌握了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常见病、慢性病后,在线开具相应处方。到2020年,全省开办3所以上互联网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加快实现医联体信息互联共享。加快医疗联合体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推进符合医疗质量控制标准的检查检验结果在医疗联合体内实时查阅、互认共享,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4.积极推进远程医疗服务。推进全省远程医疗服务规范、健康、有序开展,统筹规划全省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开展省级远程医疗平台建设,已建立的各级远程医疗平台通过接入省级远程医疗平台,建立自上而下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形成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实用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到2020年,基本实现远程医疗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开展“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5.优化“互联网+”健康管理。以居民(电子)健康卡为主索引,持续构建、整合和完善全省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有序开放和规范使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预测分析。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依托区域卫生信息资源开展疾病流行趋势分析、传染病监测等工作,提高重大疾病防控、紧急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7.完善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开展全省预防接种综合信息系统建设,涵盖预约、移动支付、接种门诊、冷链监控、接种追踪等功能,优化预防接种服务流程,实现疫苗信息全流程记录,精确追溯接种者的预防接种信息,保障疫苗使用安全。到2020年,建成较完善的预防接种综合信息系统。(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负责)

8.开展生育全程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整合现有生育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检查、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保健、预防接种、避孕药具管理等信息资源,实现生育政策落实和生育服务提供的无缝衔接,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生育全程服务。2019年初步建成生育全程服务信息系统。(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发展“互联网+”家庭医生服务。

9.优化家庭医生在线签约信息系统。以提升家庭医生履约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优化现有家庭医生在线签约信息系统,推进签约功能的规范和整合,打通与预约诊疗、分级转诊、药品配送等环节的信息共享。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探索建立以团队管理、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核心的数字化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工作积极性。到2019年初步构建“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10.推广家庭医生在线签约。运用移动APP等技术手段推动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便捷有效的在线签约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1.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化建设。完善现有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推进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处方全流程的信息衔接,实现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开展药品税务发票、配送单据的互联共享,支撑全省“两票制”工作。2019年建成比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药监局负责)

12.开展电子处方流转信息平台建设。开展处方流转信息平台建设,针对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实现患者、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之间处方信息的有效流转。探索构建医疗机构医师电子开方、药师电子审方、药品流通企业配药、物流送药上门或患者就近便捷取药的药事服务新模式。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依托处方数据推进医学合理用药工作的开展。2020年初步建成处方流转信息平台。(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负责)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3.加强医保、医疗信息联动和协同共享。统筹医保、医疗信息需求,整合网络、汇总信息标准,建立医保、医疗信息联动和协同共享机制,协同推动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降低医疗机构信息对接难度和成本,提高整体工作效率。探索开展电子健康卡、电子社保卡等“多码合一”,便捷群众看病就医。(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4.推进医保在线支付和异地就医结算。逐步拓展医保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医保局负责)

15.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制订临床路径目录库和辅助用药、营养用药目录库。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加快实现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审核。(省医保局负责)

(六)开展“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6.创新在线医学教育培训。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支持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打造精品在线课程,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7.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远程病历讨论和手术示教等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18.加强网络健康科普信息服务。统筹多源信息渠道,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健康教育指导、健康信息推送、健康知识查询等精准教育服务,引导科学合理就医,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养。(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负责)

(七)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

19.发展医疗健康人工智能技术。强化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鼓励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医疗机器人、医疗设备、卫生应急、虚拟现实、生物三维打印、智能康复器械和可穿戴设备等,开展行业应用试点示范,培育和壮大医疗健康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0.推进人工智能辅助诊疗技术应用。鼓励医疗机构与人工智能企业合作,建设人工智能诊断实验室,发展虚拟现实、语音识别、影像识别、病理分型等技术应用。支持中医辩证诊治智能辅助系统和临床辅助智能诊断系统应用,提升基层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夯实健康保障基础

(八)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21.推进省统筹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省统筹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实现平台建设的集约化、扁平化,强化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依托省统筹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汇聚,构建跨层级、跨区域、跨机构和跨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交换体系,实现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联,并与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通。推动业务协同开展,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多源数据的统一采集,完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等数据库,深化各类应用,支撑全民健康管理和决策,提供便民惠民的健康医疗服务。依托全省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省统筹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其它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22.加快医疗机构间信息共享。按照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实现医疗机构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健全二级以上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进一步整合完善现有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等信息系统,构建基本医疗、公共卫生、预防接种、家庭医生签约、中医等多功能集成的统一应用门户,提高基层服务效率,推动分级诊疗工作开展。2020年实现医院院内信息互通共享,并基本建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应用门户。(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23.大力推广规模化云计算应用。依托省市政务云平台和行业云平台,推进实现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平台及相关应用云上部署,大力推广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迁移上云,使行业信息系统规模化汇聚,集中运维保障,提高可靠性,降低维护成本,推动破解数据零散、整合困难的难题,推进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跨越式发展。2020年基本实现省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应用的规模化云上部署。(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24.统一医疗健康数据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汇总、整合、完善全省医疗健康信息化标准规范,构建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标准体系。统筹编制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统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编码、医学名词术语、药品编码、耗材编码和医疗服务价格编码。实行医疗健康信息标准归口管理,推进医疗健康信息标准管理组织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25.推进信息标准规范应用。积极参与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加快推行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持续推动省统筹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应用落地,推广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接口,建立卫生健康信息标准执行的监督考核机制,健全信息化标准应用管理和应用评估,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标准应用支撑。到2020年,全省医疗机构通过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数,达全国平均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

26.加强医院服务能力信息化建设。围绕群众的健康需求,利用信息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27.推进急救医疗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机构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等领域的急救医疗信息化建设,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或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共享急救和医疗健康相关信息,实现移动监护、急救指导、院内急救准备等一体化综合救治功能,协调指挥医疗急救,提高医疗机构急救效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8.创新医学检验和中药信息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检查机构和医学影像机构与互联网企业联合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查、影像等医疗健康服务。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29.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化服务保障水平。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依托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机房、网络、计算、存储等资源的集约配置、科学布局,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的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统筹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合理配置信息终端、智能化检验检测仪器等设备,提升信息化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30.推进医疗健康宽带网络建设。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步伐,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加快推进县直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网接入。推进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的电信企业专线接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网络保障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1.整合医疗医保网络。整合现有全省医疗和医保专网资源,统一规划、统筹管理、一网多用、双线互备,面向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统一的医疗医保网络接入,降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管理难度和使用成本。2019年完成医疗、医保网络整合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32.进一步完善医保和支付政策。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制定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门诊等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费用分摊比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监管,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3.实施电子化注册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管理,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强化“互联网+医疗健康”监管保障,优化健康服务环境

(十三)加强医疗卫生质量监管。

34.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确保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建立数字身份认证体系,对医疗卫生人员和机构进行可信认证,归集人员、资质、诊疗、信用等信息,对“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实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负责)

35.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制定相关标准和监管办法,开展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建设,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等内容。统筹建设卫生健康互联网医院门户入口、电子签名、移动支付、数据存储等,支撑全省互联网医院建设。2019年完成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

(十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36.加强数据安全保护。遵循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和单位数据采集、存储、挖掘、应用、运营、传输等环节的安全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信息、用户资料、检验检查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37.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贯彻执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信息安全审查制度,依法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平台、大数据应用平台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安全防护,开展信息安全备份和容灾建设,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38.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互联网+医疗健康”和省统筹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探索政府统筹、部门主导、社会参与、便民惠民、合作共赢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整合使用各类卫生健康、医改等有关项目信息化资金。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39.加强考核评估和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加强考核评估和督导检查,确保“互联网+医疗健康”和全民健康信息化取得成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开展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